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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拐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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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19 16:17    作者: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石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拐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吉忽伦图苏木,五当召镇,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拐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石拐区地震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和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等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拐区辖区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石拐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石拐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苏木(镇)、办事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包括 30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度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我市市区、旗县区城区范围内6.0级以上(包括6.0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的7.0级以上(包括7.0级) 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包括50人)、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我市市区、旗县区城区范围内5.0-5.9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的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包括10人)、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我市市区、旗县区城区范围内4.0-4.9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的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我市城区外其他地区及周边毗邻地区的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2.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4.0级以下地震,我区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 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2.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 7.0 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石拐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成立石拐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区政府已另发文件)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2.2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灾;向包头市政府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3.3 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2个专业工作组。

1)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委办、区政府办、人武部、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农牧水利局、文体局、卫计局、审计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命令、组织有关会议;负责与市防震部门和企业预测点联系;按市地震局要求传递情报,发布预报等,做好破坏性地震前的撤离抗震准备工作;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办理指挥部会议、文件等日常工作;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

组 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公安分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人武部、文体局、卫计局、安监局、消防大队、有关企事业负责人。

  责:抢救被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控制和排除已发生的次生灾害。 

3)工程抢修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住建局局长

成 员:消防大队、供电分局、农牧水利局、交通局、各大企业负责人。

:抢修、恢复被毁坏的道路、桥梁、水利设施以及供气、供水、供热、供电设施和其它要害工程设施。
  (4)医疗卫生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卫计局局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医院和卫生所、防疫站等单位负责人。

  责:伤员的医治、转送、登记,全区医疗救护力量、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统一调度,组建震区医院,进行震区污染源、传染源的卫生防疫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5)通信保障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人武部、公安分局、中国联通、移动、电信等单位负责人。

  责: 组织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备与线路,尽快恢复震区通讯畅通。保障指挥部与各地及专业工作组的通讯联络,保障震情监测的网络畅通。
  (6)交通运输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成 员:各大企业负责人。

  责: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商品及伤员的运送,地震应急用车和救灾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维护交通秩序,进行交通指挥和管制。
  (7)物资供应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卫计局、民政局、交通局、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

  责: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地震应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分配、供应。
  (8)民政救济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公安分局、卫计局、发改局、各保险公司负责人。

  责:震区灾民的安置、转送和救灾物资的登记、发放,死难者的善后处理,灾害损失的理赔等工作。
  (9)电力保障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发改局局长、供电分局局长

成 员:供电分局人员

  责:负责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抗震救灾的电力供应。
  (10)资金保障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财政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包商银行石拐支行行长。

成 员:财政局、包商银行石拐支行、各保险公司负责人。

  责:保证应急资金及救灾资金的供应,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和外援,开展保险赔付和救灾信贷工作。
  (11)震灾评估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住建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地震办主任

成 员: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人员

  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震害调查,进行烈度划分和震害损失评估,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
  (12)治安保卫组

组 长: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人武部部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 员:公安分局、各单位保安公司人员。

  责:维护应急期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及造谣惑众等影响社会治安的非法活动,保卫指挥部及要害部门的安全。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文体局局长、地震办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文体

局等单位人员。

  责: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平息地震谣传,抢修广播和电视设备和信号传输线路。开展地震知识的强化和应急宣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4.应急响应机制

4.1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分级响应规定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级响应。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

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分级

震级

死亡人数(含失踪)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M6.0级

300人以上

I级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5.0M5.9级

50-300人

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4.0M4.9级

10-50人

II级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包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在城区内M4.0级

10人以下

III级

在包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石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分级响应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4.4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石拐区辖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石拐区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区政府请示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5信息报告机制

4.5.1震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石拐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在接到市地震局初步测定的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的通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速报。

4.5.2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地震局、民政局。

4.6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应急处置工作。

4.7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I 级响应)

4.7.1应急处置

在包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石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4.7.1.1 震后30分钟内

1)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石拐区政府领导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区政府通知的地点集中;

2)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及提供的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启动应急响应; 

3)相关单位和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抢险人员待命,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4)启用应急通讯。

4.7.1.2 震后1小时内

1)办事处(苏木、镇)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保障救灾抢险通道畅通;

3)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视情况征用物资、设备。

4)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

5)辖区内医疗救护队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初级创伤救治;

6)宣传报道组成员开展新闻报道,统一协调、配合接待上级新闻媒体。

7)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震情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8)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包头市人民政府;

9)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7.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指挥点,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

3)在灾区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初级创伤救治;

4)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5)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避难场所;

6)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转移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抢排险;

8)按照市地震局提供的余震趋势作出相关工作部署;

9)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7.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协调社会力量,陆续到达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和应急抢险;

2)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4.7.1.5 震后24小时内

1)继续进行生命救援行动;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进行排险处置;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4.7.1.6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4)对灾情进行评估,初步确定近期所需外部资源;

5)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7.1.7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工作;

3)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4)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并进行心理疏导;

5)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6)接收安排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

7)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4.7.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震后恢复重建

搜寻和营救人员工作基本结束,灾情得到基本控制,震情趋势平稳后,石拐区政府及时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1)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排水等生命线工程和公共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各级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基本运转秩序;

3)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4)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在政策、物资、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援助;

5)组织民政、财政、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编制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6. 地震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体系

石拐区建立完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地震应急指挥运行和协调机制。

6.2 预案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石拐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区属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各派驻机关和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学校、医院、社区、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编制修订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重点部位(党政机关、金融单位)、重点厂矿、企业、存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通信保障、电力设施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市政设施抢排险、救灾救助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受灾地区车辆疏散、救援保障车辆交通引导、灾民转移和安置、火灾预防和抢排险地震应急专项预案,组成较为完整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6.3 备灾保障体系

6.3.1 应急避难场所

石拐区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逃生避险设施。

6.4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石拐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各基层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使地震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委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石拐区辖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区防震减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区地震办在接到市地震局通报的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后10分钟内向石拐区政府报告;

2)按照市地震局提供的震情监测意见,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随时准备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7.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石拐区辖区内的地震谣传事件,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市地震局,按照市地震局的指导意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7.3临震应急响应

在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短期或临震预报后,石拐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7.3.1 临震应急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石拐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7.3.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7.3.2.1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通知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7.3.2.2区经信局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满足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7.3.2.3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各派驻机关及有关企业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结合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7.3.2.4区民政局、财政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3.2.5区委宣传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3.2.6在接到上级部门的明显临震异常的通知后,石拐区政府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2)部署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3)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加强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5)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包头市地震局备案。区地震办公室承担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制定、修订

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备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重新修订;

2)各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缺陷;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石拐区地震应急预案》(石府办发〔201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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